一、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除已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
(一)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二) 具98年12月31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者最高採計上限,核計最高基數係以總數61個基數為限【即30年】。
(三)符合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以總數81個基數為限【即40年】)。
(四)具99年1月1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者,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按,即已無最高採計上限)。
(五)校長、教師於退休、資遣後,再任私立學校時,原已依法領取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年資,應與依公校退撫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之年資合併計算,並受前開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二、公私立學校年資併計逾法定最高採計上限時之年資取捨部分,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其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年資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未取捨者,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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