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0017888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
(一) |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1、 |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
2、 |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
(二)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四)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五) |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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