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29日府人給字第1100026744號函轉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其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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