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縣立學校109學年度起聘為長期(聘期超過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聘期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代理教師聘期自107學年度起修正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為:「自開學前1周至次年7月1日期間內依實際到職日及學校實際需求訂定(惟代理原因消失即應終止聘約)」。
(二)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為:「開學前1周至次年7月31日期間內依實際到職日及學校實際需求訂定」。
(三)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維持全學年度聘任,自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二、109學年度起聘為長期(聘期超過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者,自開學前1周起聘者自109年8月24日或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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