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公布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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