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教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契約人員勞動節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放假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代理教師之進用法源為: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依該要點第12點規定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所列舉各項假別,尚無勞動節休假之規定。
三、另查行政院勞委會函釋:目前公立各級學校依公務人員法制〈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工作者〈技工、工友及駕駛人除外〉及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及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
四、學校兼代理、代課教師係屬上開所稱公立各級學校之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或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目前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與是否為勞保或公保身分無涉。
五、本校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教保員及廚工)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第4款: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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