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等。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1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國民身分證、退伍令、畢業證書、合格教師登記證、聘書及授課時數表等證件影本。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四、受理單位:向現任職學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二、後備軍人除役年齡(除役當年仍要辦理緩召申請):
(一)士兵:年滿36歲。
(二)尉級軍官(含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年滿50歲。
(三)校級軍官(含士官長):年滿5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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