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4日府人考字第1080350839號函轉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
二、上下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參與製作筆錄、進行調解或出庭核給公假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一)上下班途中: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必經路徑,包括下列情形:
1.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2.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3.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4.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半途中。
(二)前項所稱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個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三)未有退撫條例施行細則23條第2項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1.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2.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3.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4.闖越鐵路平交道。
5.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6.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8.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三、綜上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無退土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巷鎖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覈實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