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溯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請查照。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 |
二、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
三、 |
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
4、 |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
1、 |
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
2、 |
「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
四、 |
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 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
五、 |
本案所需經費請於各機關學校原編列經費內支應。 |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