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112年8月31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275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並自113年2月(112學年第2學期)實施。依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該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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