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5050號函辦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業奉總統110年1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公布,並自111年6月1日施行
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 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 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 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 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 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 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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