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府教社字第1100254745號
內容:
一、有關汽車停車時開關車門相關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第4款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二、安全開關車門五步驟:
(一)步驟1:看照後鏡 (中間照後鏡、左邊照後鏡)。
(二)步驟2:轉身向後看。
(三)步驟3:確認安全無人車。
(四)步驟4:反手開車門至適當縫隙。
(五)步驟5:確認安全後儘速下車並關車門。
三、騎乘自行車或機車時,如路邊有車輛停放,應儘量與路旁車輛保持1個車門以上的安全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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