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暨安置實施要點及彰化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安置原則辦理。
二、請設籍本縣出生日期為104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之幼兒,並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提出鑑定及安置申請:(請使用表4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表格)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0.3.31後仍有效者)。
(三)發展遲緩診斷書(110年1月1日之後開立為有效)。
(四)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三、請於110年2月20日(星期六)前進行「書面申請」,始完成安置申請。書面申請:請至本府教育處新雲端(
https://www.newboe.chc.edu.tw/)─檔案下載─學特科─特殊教育─學前組─「110-1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下載並填寫「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及安置優先入公立幼兒園申請表【表四: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彙整申請資料後,請於110年2月20日前送達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學前行政組(50085彰化市泰和路2段145巷1號)黃舒歆老師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項目(例: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已於幼兒園就讀者由就讀學校協助送件,未就學者由家長送件。
四、各式文件影本應請業務承辦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核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樣章,以臻完備。
五、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類別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之幼生,送件時請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以利審議。
六、若「優先入公立幼兒園」申請通過,安置單位應在一週內通知申請者辦理報到;未申請通過者則依一般生入園方式辦理。
七、本案聯絡人:彰化縣特教資源中心學前行政組黃舒歆老師;聯絡電話:7273173轉533。